一、 教研成果奖
1、学校对科技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社会科学联合会等机构认定的科研成果,按上级奖励的标准奖励课题组。课题研究成果获市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该课题组主要研究人员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800元,获省级奖励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1500元,获国家级奖励的在省级奖励基础上加1500元。子课题按上述标准的40%发放。
2、教职工的论文(含教学案例、教学设计、课件)在各级教育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获奖:(1)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元、60元、30元;(2)获省级奖励的按上述相应标准的2倍计发。
3、教职工在国家正式刊物或出版物(含报纸)上发表教育教学文章的,凭发表文章的刊物和稿费通知单,给予奖励:(1)在全国核心期刊(不包括增刊)发表,奖励4倍稿费(以汇款单为准),其他刊物(不包括增刊)发表论文奖励2倍稿费(以汇款单为准);(2)学校鼓励教师编著或参编著各类专著、教学辅导资料,其中对教职工个人署名的教育教学和管理方面的且经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论著由学校经行政会议研究后另行奖励;对参与编著各类专著、教学辅导资料,只给予精神奖励;对诸如交审稿费,刊出(版权)费,推销刊物,发行资料等附加行为,学校概不负责奖励。
4、教职工在各级报刊上发表宣传学校内容的文章,500字以内市级每篇奖励100元,500字以上市级每篇奖励200元,省级以上每篇按市级奖励标准2倍计发。
二、教学竞赛奖
1、教职员工在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课堂教学竞赛(含说课、实验操作)活动中获奖、凭正式通知或获奖证书按下列标准奖励:
获市级一等奖、二等奖分别奖励200元、100元;获省级奖励的按上述相应标准的2倍计发;获国家级的按省级奖励的2倍计发。
2、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类教学(操作)业务竞赛活动,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0元、60元、30元。
3、在学校优秀教案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0元、40元、30元。
以上1、2、3项中的某一项一年内同时获不同奖励的,按奖金最高者发给,获奖等级由学校认定。
三、各科老师指导学生写作的作品,在正式刊物发表的,凭发表刊物到教科室登记,给予指导教师如下奖励:
1、省级及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的1000字以下每篇50元;1000字以上每篇80元。
2、在市级报刊上发表的均奖励指导教师30元。
3、全国各类正式刊物(增刊除外)对中学生的征文评奖,指导教师按一等奖50元/人,二等奖30元/人,三等奖15元/人给予奖励。(以羸利为目的的民间社团、资料公司、商品营销公司组织的评比不在此列)。
4、经学校批准参加由上级教育行政、业务部门举办的教研成果、论文评比和教师业务竞赛,对获奖者给与奖励。成绩等级凭竞赛获奖通知、文件予以确定,不重复计奖,只计最高级别奖励。
四 、学科竞赛、艺体竞赛奖
(一)、教师辅导学生参加数理化生、信息等各类竞赛获奖的奖励:
市级:一等奖120元/人,二等奖100元/人,三等奖80元/人;
省级:一等奖400元/人,二等奖300元/人,三等奖200元/人。
省级以上(含省级)参加了省复赛的,奖金上述标准的按2倍计发。
获得国家级奖励学校另予重奖。
(二)、体育竞赛奖:
1、体育竞赛分为竞技项目、群体项目,竞技项目分为个人单项和集体项目,群体项目分为个人项目和集体项目。
2、体育竞赛认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的运动会或比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体育局联合组织的运动会或比赛;政府主办的市、省、国家级的全运会;
3、体育竞赛实行“主教练负责制”,主教练由个人申请、体育组推荐、教务处审核、学校认定。主教练与学校签定竞赛目标责任书,负责制定训练计划,交予学校教务处审批后负责实施。
4、体育竞赛实行以训养训,奖励为主,补贴为辅的制度。竞赛期间指导教师按30元/天、参赛学生按10元/天发放补贴。
5、奖励标准:
⑴、市级比赛奖励标准:
名 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竞技
项目 单项 400 300 200 150 150 100 80 80
团体总分 4000 2000 1000 800 600 400 300 200
球类集体 1000 800 600 400 200 200
等 次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群体
项目 个人 50 30 20
集体 100 80 50
⑵、城区比赛按照市级比赛奖励标准的50%发放奖金,省级比赛按照市级比赛奖励标准的两倍发放奖金,国家级比赛按照市级比赛奖励标准的四倍发放奖金。
⑶、竞技项目破市记录的奖励指导教师300元/项,破省记录的奖励指导教师500元/项,破国家记录的奖励指导教师1000元/项。
⑷、球类集体项目参赛队不超过6个队,奖励标准减半计发并实行减一奖励。
6、奖金发放办法:
⑴、完成学校下达的竞赛指标,按照奖金总额的100%发放;未完成学校下达的竞赛指标,按照奖金总额的80%发放;超额120%以上完成学校下达的竞赛指标,按照奖金总额的120%发放。
⑵、非本校教练所训体育生所取得的成绩,按照奖励标准的10%奖励到体育组,由体育组组长负责支配。
⑶、团体总分以竞赛组委会成绩册正式统计为准。
(三)、音乐、美术竞赛奖:
1、竞赛实行“主教练负责制”;
2、非本校教师所训学生所取得的成绩,按照奖励标准的10%奖励到音乐(美术)组,由音乐(美术)组组长负责支配;
3、参加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艺术之星”歌、舞、演奏、书法、绘画等艺术比赛获市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00、80、30元。获省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200、150、100元。
4、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文艺调演(展演)中,获地市级团体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800元、500元、300元。(按名次取录的一、二名为一等奖,三、四名为二等奖,五、六名为三等奖。设特等奖的比照一等奖奖励,依次类推。)获省级奖励的按上述标准的2倍计发。
有关其他特殊奖项参照本条例由校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条例由校长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