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课、调课管理制度
为了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提高办学水平,协调处理好任课教师公出、学习和请病事假的问题,现制订关于代课、调课、旷课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一、代课:
1、全校教师必须确立自觉接受教务处安排的代课是份内职责,决不是可接受、可不接受的事,教师既有因公外出或外出学习和请病事假请教务处安排代课、调课的权利,也有接受因别的教师公出、学习或请病事假接受教务处安排代课、调课的义务,这也是讲师德、公德和顾大局的具体表现。
2、如不及时接受教务处安排的代课任务,片面强调各种理由,推辞或拒绝,仍由教务处记载,校长室审批,扣发当月结构工资,并纳入年终考核。
4、任课教师临时公出,外出学习和请病事假,至少要于前一天办理好批准手续,以便教务处好安排调课、代课,并向代课教师移交教材、进度、作业本、教具等工作,确因特殊紧急情况未能事前办理批准、批假和移交等工作,应尽可能提前设法通知教务处以便早安排,临到上课前20分钟才通知教务处的,如教务处无法安排,即按任课教师旷课处理(因公特殊情况除外,由校长室出具证明)。
5、凡参加在职进修,有上级通知而影响到正常上班的,教务处不安排代课,一律按调课处理。
6、领导干部短期因公外出,或处理其他公务,一般都设法由教务处安排调课,不安排代课。
7、教工因公外出,教务处安排了其他老师代课的,应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
二、调课:
1、为强调课表的严肃性和便于教务处统一调度安排,未经教务处同意,任何人不得借口私自调课(包括自习课、活动课),或私自移作他用,一经发现,教务处如实记载,并于月底统计,教工会上通报批评,按10元/节统计,扣发当月结构工资,并于学期结束汇总记入业务档案且上报校长室,。
2、确因临时特殊情况或外出进修听课的任课教师,需调课的,必须事先经教务处批准,并负责自己安排好代课教师,才能离岗(临时外出超过一小时的,还需办理请假批准手续)。否则届时无人上课,按旷课处理。
三、旷课:
任课教师应至少提前2分钟进入教室,做好课前准备,并按时上课,如上课铃响后10分钟,仍无教师在教室上课,应视为旷课,由教务处记载,月底教工会上通报批评,扣发当月结构工资,并纳入年终考核。学期结束汇总统计,记入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株洲市十八中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