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试行)
一、高中招生、入学
1、高中全市范围招生。
2、根据市教育局核定的报考我校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名单按德、智、体、美、等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应根据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
3、新生录取,必须按规定时间通知上线学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领取录取通知书等,任何人无权私自接纳学生。
4、教务处在开学前一周根据新生情况分班,班次分定后级部和班主任无全私自调换学生。
二、转学
1、转学时必须开具全市统一规格的接收证和转学证,不得以便条形式开具转学证明,转学时应写清学生的学号,同时转学证明应签署经办人姓名。转入学生的学号,由市教育局基教科在办理转学手续时确定,学校不得自编学号。转学的程序是:
(一)转出程序:①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②转出班的班主任签署意见;③转出级部的级部长签署意见;④学校主管校长签署意见;⑤教务处凭主管校长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办理转出手续。
(二)转入程序:①要求转入我校的学生在我校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插班考试;②教务处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入闱学生名单;③将入闱学生名单主管校长审核审批④教务处公布可以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名单;⑤要求转入学生到政教处办理相关手续;⑥教务处凭政教处手续将要求转入学生分配到相关班级,同时学校开出接收证;⑦教务处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任何班级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原则学校不接收市区民办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学校和各类职校在籍的学生。
三、借读
原则上学校不接收借读学生。因各种原因确有需要借读的,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必须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学校主管校长签署意见,到政教处办理相关手续,再到教务处办理借读手续。借读学生的管理同于在籍学生,但不能在我校参加高考。
四、休学和复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因病需要长期治疗,经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者;一学期内病假、事假时间累计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跟班学习有困难者;毕业学年患重病且病假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休学期限为一年,由学校根据有关单位的证明(因病须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审核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学生休学期满及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由学校报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最多不超过两年。学生因病休学的原因必须记入档案,并附上医院诊断证明。
3、学生中途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如需学业成绩和就学年级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学生在一年内回国者可到原校继续就读,超过一年不归者注销其学籍。
五、升级、留级
1、每一学年进行一次升、留级考核。由级部长组织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实施考核,要求有学生代表参与,考核结果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每学年末交教务处。
2、学生学完规定课程,德、智、体、美、劳达到规定要求的可以升级。
3、学生在一学年中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业成绩差,一学年成绩综合排名在年级倒数5%以内的,都可以作为留级对象。
4、每个年级留级学生最多不超过本年级学生总数的2%。高三年级的学生不得留级,但经考核,学习和行为表现不合格的学生可取消其毕业资格,并作肄业处理。
5、学生留级后,仍不能达到升学标准的,应退学。
6、留级学生名单由级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交教务处、主管校长审批后确定。班主任必须在暑假放假时,通知留级学生本人及家长。留级学生必须在来期开学时到教务处报到、编班。逾期不到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7、各级部必须对留级到本年级的学生加强教育,关心其成长,不得有任何歧视言行。
六、退学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连续休学期满两年而不能复学者;在一学期中无故旷课时间超过上课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任何级部、任何班主任无权清退学生。
3、学校处理学生退学应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七、毕业
1、学生修业期满,会考成绩全部及格或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考查科目全部合格,操行在及格以上,体育合格者,准予毕业,经教育主管部门验印后由学校发给全市统一的毕业文凭。
2、学生会考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学分达不到要求可以重修。未取得毕业证的学生,毕业后两年内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会考或学分结业考试,达到要求者可补发毕业证,但须在校已修完两年以上学业。学校要保留这部分学生的会考补考卷一年以上,以待查验。
3、在我校学完2年以上的学生,如因应征入伍,学校可保留其学籍,但必须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待其复员后可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会考或学分结业考试,达到要求者可补发毕业证。
4、高中毕业证遗失,可补发高中毕业证明书,而不补办毕业证。申请补办高中毕业证明书的程序是:学生向毕业学校申请,在《株洲日报》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然后到市教育局办理。毕业证书发放后,就不再因学生姓名的更改而补办毕业证和毕业证明书。
八、奖励和处分
1、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发展有突出表现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年级奖、学校奖和上级领导部门奖。凡受到学校级以上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的档案。
学校根据上级规定,定期评选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
2、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学校有关规章制度以及治安管理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3、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由学校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经学校主管(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须记入学生档案。
4、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如果在记过以上,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
5、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学生在留校察看一年内仍无改正表现者,应开除学籍。
说明:以上规定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精神相违背,则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精神办。
株洲市十八中学
2007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