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文件以及《湖南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落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领导机构
实行校长负责制,并组建了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一)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国柱
副组长: 杨电波
组 员: 欧阳林奇 彭仁堃 李志华 李丰源 彭泽波
(二)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饶鹤龄
副主任: 欧阳九生 丁俊
工作人员: 龙艳 雷文凤 刘赛花 谭建中 易剑 全体班主任
二、资助对象
1.资助范围:我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基本申请条件:
①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家庭经济确实困难;
③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评价合格以上;
④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无上营业性网吧、酗酒、抽烟、赌博等陋
习,在校没有受过任何处分;
⑤学习勤奋,成绩良好,能通过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顺利毕业;
⑥生活俭朴,不讲究吃、穿、打扮;无奢侈消费现象。
重点资助对象:
①享受农村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子女(低保家庭);
②烈士子女、单亲家庭子女或孤残学生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③父母年事已高或因患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的;
④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重大灾害或变故的;
⑤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三、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定为每生每年1500元,根据株洲市实际情况,分3档进行资助,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为30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三等助学金每生每年1000元。
四、操作规程
1.申请和评审
学生书面申请→班委会、团支部推荐,班主任初审(每班上报比例不超过本班人数的15%,特别困难的除外)→学生填写申请表→学生所在村、居委会签章→学校资助工作小组审批→受助学生名单公示→校长签字盖章→市资助中心审批存档。
2.助学金按学年申请(每年9月份提交申请),分学期发放,学生本人签名领取。
五、工作原则和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党和政府的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广大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各级资助制度操作,确保被资助对象确属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3.加强纪律监督和财经管理,确保全部资助金及时发放至受助学生。
4.对弄虚作假、挪用助学金者将按相关组织纪律、法令制度从严处理。
监督电话:0731-22778011
株洲市十八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