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2008年教育考试宣传工作的通知

作者:匿名 更新时间:2008-5-28 11:25:41 来源:教务处 【字号: 】 浏览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做好2008年教育考试宣传工作的通知

湘教通〔2008〕173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宣传部,省直各新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08年全省教育考试宣传工作,确保各类招生考试顺利进行,现将《湖南省2008年教育考试宣传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教育考试宣传工作的责任意识。教育考试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是教育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今年恰逢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和奥运年,做好今年的教育考试宣传工作,对保证招考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有关高校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把教育考试宣传列入本地、本单位的工作重点,进行专门研究和部署,结合实际认真制订好工作方案,积极有效地做好工作,为深入推进“阳光招考”的实施、加快教育招生考试改革和发展创造稳定、有序、和谐的内外环境。
  二、把握重点和关键,强化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要按照教育部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部署和要求,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取得实效。加强诚信考试宣传教育,并采取多种形式把政策规定、招生计划、报考条件、考试纪律、录取规则、志愿填报规则、招生学校基本情况及招生章程、助学通道、防欺诈警示等招生考试各阶段考生须知、应知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向考生和社会进行广泛宣传,狠抓招生公示制度的落实,切实增加工作透明度。对涉及招生考试的重大违规事件,在从快从严查处的同时,按规定及时、客观地向媒体和社会公布,避免炒作误导。要根据阶段性工作重点,专门研究部署,主动强化正面宣传引导,结合招生工作进程和舆论关注实际,把握宣传的时机、重点和方式,做好宣传预案,及时有效引导舆论。
  三、狠抓各项规定和制度的落实,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以及各高校在组织各类考试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党的宣传工作纪律、教育部和我省关于教育考试宣传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本方案的各项要求,坚持正面宣传的原则,发挥舆论宣传的积极导向作用。要按照省教育考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有序开展宣传工作,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严格遵守国家教育考试保密有关规定。
  四、层层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招考机构和各高校要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层层建立和完善更加有效的协调沟通机制。要充分发挥各级招委会、自考委、部门联席会议和教育考试宣传领导小组的积极作用,利用各种资源开展教育考试宣传,努力优化招生考试环境。进一步强化“为考生着想,为考生服务”的意识,各级教育部门、招考机构和高校要按规定主动向媒体和社会提供教育考试有关信息,及时准确为考生提供资讯指导、政策宣传、报名报考组织、志愿填报指导、志愿征集信息查询、咨询接待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以服务考生为己任,认真负责地搞好宣传,真心实意为考生提供各种帮助和方便,并加大舆论监督力度,促进招考工作的公平公正。

   附件:湖南省2008年教育考试宣传工作方案

 

附件:

湖南省2008年教育考试宣传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宣传、教育部门良好的协调互动机制,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确导向作用,努力营造和谐、有序的教育考试环境,根据教育部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总体部署、教育部教学〔2008〕3号文件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有关指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教育强省、构建和谐湖南,坚持以考生为本,着力保障考生的知情权、选择权、竞争权,广泛、深入、有序地开展招生考试宣传,切实增强招考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满意度;按照有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行、有利于促进教育改革与发展、有利于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宣部、教育部不炒作国家招生考试的一贯精神,做到适时、适度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今年全省教育招生考试稳步顺利实施,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二、宣传重点
  (一)以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为契机,积极宣传各类教育招生考试制度的演进及经验与启示,着力宣传我省教育考试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各地各校的经验做法、教育考试战线的先进典型,正确引导社会各界对招生考试工作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讨论。
  (二)配合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深入实施,大力宣传今年国家和我省招生考试的有关政策及规定,特别是省招委会出台的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新政策与办法、省自考委出台的有关促进和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宣传各高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及专业设置、招生章程,加大招生公开、公示力度,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继续抓好综合整治招生考试环境的宣传,加大对端正考风考纪、招生考试法规纪律和诚信考试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好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宣传好国家防范和打击考试违纪作弊、违规招生和涉嫌招生考试的非法中介及诈骗等行为的决心和政策措施,帮助考生和群众辨别是非,谨防上当受骗。
  (三)进一步总结推广我省高考平行志愿、国考统筹等改革经验,适度宣传高考自主命题、网上阅卷等创新举措。深入总结我省近几年来服务考生、服务社会形成的一系列人性化改革举措和统筹发展各类教育试的做法和经验,提升我省招考工作的形象和在全国的影响力。把握好新课程改革背景下高考自主命题、网上阅卷的宣传分寸,既要充分宣传相关改革的有利方面及要求,又要防止对考生心理造成压力,引导考生以积极的心态对待各项改革。
  (四)面向考生,全程提供优质服务。宣传好各类教育考试特别是自考、成考、研考及非学历教育考试的特点、功能和优势,引导考生多元化选择高等教育,促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形成。在全方位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重点帮助考生调整心态、指导考生选择学校及专业、为考生及家长释疑解惑等,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各种招生考试服务。
  三、具体工作安排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宣传
  1、招生考试政策、法规及办法的宣传
  (1)召开2008年普通高校招生第一次新闻通气会(4月)。集中发布教育部关于今年普通高校招生政策及办法的新变化,公布我省招生政策及办法调整情况和有关规定。
  (2)开展“政策巡讲三湘行”活动(4月中旬-5月底)。以市、县为单位举办高校志愿填报指导班主任培训班,省里向各市州分别派专人进行政策巡回宣讲和志愿填报指导。
  (3)在有关媒体播放(刊载)“招生考试全解读”专题访谈节目,发放光碟(5月下旬至6月底)。省教育考试院负责人、有关处室及高校招办负责人就招生考试有关方面的问题解答观众(读者)提问。
  (4)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活动(5月底-6月初)。以各种形式向考生宣传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规纪律和诚信档案制度,组织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及各种宣誓活动;向媒体发送有关诚信考试的新闻通稿,提醒考生“自觉守纪,诚信考试”。
  2、高考网上阅卷的宣传(5月)。向社会宣传网上阅卷的意义及作用;配合全省高考网上阅卷模拟演练,对考生有关注意事项编发新闻通稿,向考生进行专题宣传。
  3、招生计划及志愿填报指导的宣传(6月-8月中旬)
  (1)组织高校招生网上咨询活动(6月9日至8月中旬)。组织在湘高校参加教育部“网上咨询周”活动,通过“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举办“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咨询会”,开展高校招生政策咨询、志愿指导。
  (2)印发《招生与考试》招生计划、志愿指导专辑和《院校风采》(6月上旬)。公布在湘招生高校招生计划及专业,让考生了解高校办学情况及近几年全省招生录取有关信息,增强考生志愿填报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3)开展“志愿填报指导进课堂”活动(6月)。高考结束后,由各中学组织考生以班级为单位继续上课,专门进行志愿填报强化培训,指导学生正确填报志愿。
  4、录取阶段的宣传(6月下旬-9月)
  (1)召开普通高校招生第二次新闻通气会(6月28号左右)。发布高校招生录取划线信息,通报今年全省的招生计划、考生成绩分布和各批次高校录取控制分数线情况,公布今年的招生分批次录取时间安排。
  (2)组织媒体对录取各阶段进行宣传报道(6月下旬-8月中旬)。对各个阶段招生录取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既服务考生和群众,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3)召开普通高校招生第三次新闻通气会(9月20日左右)。通报今年高校招生录取的总体情况。
  (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宣传
  1、报名阶段宣传(8月-9月)
  (1)印发《湖南省200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办法》和《湖南省2008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并在本省媒体和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上刊播。
  (2)通报2008年成招政策和办法,着重宣传新调整的政策和办法。
  (3)开办成招专题电视访谈节目,解答考生的关注的问题。
  2、考试期间宣传(10月)。开展诚信考试专题教育,以各种形式向考生宣传国家教育考试有关法规和诚信档案制度,教育考生诚信参考。
  3、录取期间宣传(11月)
  (1)通过湖南招生考试信息港和声讯电话等形式,按时向考生公布各科考试成绩。
  (2)发布全省和各校录取控制分数线,公布录取工作时间安排及计划调整情况。
  (三)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宣传
  1、报名阶段宣传(10-11月)。重点宣传硕士研究生招生政策和报名资格,提醒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报名及现场确认。
  2、考试阶段(1月)。重点宣传诚信考试,宣传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打击考试作弊行为的政策措施。
  3、录取阶段(4-5月)。及时发布录取控制分数线,宣传录取政策和调剂政策。
  (四)自学考试宣传
  1、自学考试政策、方针及办法的宣传
  (1)常规宣传。省、市、县三级自考机构和高校通过网络、报纸、广播、电视,广泛宣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性质、特点、地位、作用、开考计划、报名报考办法,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和省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和教育,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2)组织“自考宣讲咨询团”(10月前)。深入高校和市州、县市区及部分农村开展自学考试政策专题讲座和自考宣传调研活动;召开现场报告会、座谈会、考生现场咨询会,发放宣传材料,接受宣讲咨询,通过开展宣传、咨询和调研工作,大力宣传自学考试的特点和优势,引导更多的有志青年加入到自考的行列,走自学成才之路。
  2、纪念湖南自考制度实行25周年系列宣传活动
  (1)开展主题征文活动,组织编撰相关资料(11月前)。举行自考科研论文征文活动,评选优秀论文出版专题研究论文集;搜集整理自1984年开考以来的自考政策、报名报考、考生成绩、毕业人数和重大事件等历史资料,编印成纪念册。
  (2)组织纪念自考制度25周年座谈会、研讨会和报告会(7月)。邀请各方面代表性的人物进行座谈,对自考进行专题研究和讨论,共商湖南自考发展大计。
  (3)组织自考成果展览(9月)。向社会公开征集反映我省自学考试25周年发展历史的照片和其它资料,宣传我省自考制度创立来取得的成绩。
  (4)举办“自考之声”艺术节(11月)。纪念湖南自考制度25周年庆典,举办各种形式的文体活动。
  3、举办以“自考成才,提升自我”为主题的“自考宣传周活动”(9月)
  (1)设计制作自学考试公益广告并在媒体发布,在电视台开办自学考试专题节目,积极策划宣传专版专栏,通报自学考试形势、特点和优势,介绍当前的考试项目、办学办考工作情况。
  (2)组织人员巡回宣传自学考试,在城市社区、农村乡镇、学校门口等人员密集场所悬挂标语,展出宣传图板,举办自学考试政策、考试业务知识咨询活动等。
  (3)发放自学考试宣传资料,编印《自考问答》、《自考报考指南》等宣传资料,并深入街道、农村和学校,把宣传资料送到考生手中,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五)社会考试宣传
  1、各类社会考试报名时间、考试时间宣传,提醒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按时参加考试;
  2、社会考试专题宣传活动(11月)。在电视台开辟专题访谈节目,宣传社会考试项目。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按程序和统一的口径进行宣传。今年教育考试新闻报道的信息来源,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正式文件为准,宣传内容原则上按本方案的安排进行,招生重大新闻由省教育考试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发通稿,或以新闻通气会、咨询活动等形式对外发布。有关今年教育考试宣传活动和相关报道,各新闻单位必须继续坚持“三审制”和“送审制”,对重大事项的报道和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和送审,产生严重后果的新闻媒体,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和要求。正确认识和把握教育考试工作的特点、进程,在宣传中,凡国家、省招生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宣传口径应与招生政策规定一致,并注意分清政策规定与专家探讨、个人意见的界限。对社会关注程度高的教育考试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积极配合教育考试部门,从确保稳定出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避免负面的新闻炒作误导社会和考生。凡涉及教育考试的批评报道,须经省教育考试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播发。对涉嫌教育考试泄密、失密、诈骗及其他违法违纪事件和相关突发性问题,在相关部门查清事实或破案后,由省教育考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媒体提供通稿,以统一的口径向社会宣传。各媒体在转载其他媒体上的教育考试信息时,不管是否涉及到我省,都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免造成负面影响。
  (三)规范宣传行为,避免炒作和误导。各新闻媒体不得对与教育考试有关的内容作任何渲染和不实事求是的报道,各相关学校不得进行猜题和押题,不得组织大规模联合模拟考试,不得在媒体公开刊播“模拟试题”。考试期间新闻记者不得进入考场,不采访考生和家长。在全部考试结束前,不得在报刊、网络等媒体公布试题及答案,特别是高考试题须按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公布,任何媒体不得提前刊载相关内容,也不得组织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分析评价;对高考作文题目,考后不得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模拟写作,更不得刊载所谓标杆作文、高分作文。不得对各类教育考试录取分数线进行炒作式报道,不准对所谓高考“状元”、“高考冠军、“高考第一名”及相关情况”进行采访报道,不得围绕高分考生个人作相关宣传,不得对中学上线排名情况进行报道和炒作。除命题和评卷工作的主管部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擅自分析评论各类教育考试试题,不得公开评分标准和评分细则;未经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组织或参与各类旨在指导考生填报高考志愿的咨询见面活动,不得擅自发布各类招生考试信息,新闻媒体也不得举办各种咨询服务活动。
  (四)严守纪律,认真负责地做好招考新闻宣传工作。在涉及招生考试的报道中,要注意报道方式和内容的正确导向性,标题的制作要准确、适当,不得为了吸引眼球和追求卖点而制作一些不符合客观事实、有负面影响的标题。切实增强保密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在宣传中不得泄露涉及具体试卷印刷场地、发送时间、运输路线、保存地点和评卷场地等内容,不得违规采访高考阅卷教师及其他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不要擅自进入录取工作现场采访报道。规范招生广告发布,严禁违规操作,防止虚假招生宣传,各高校尤其是民办高校、独立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客观、全面介绍有关情况,不作误导考生的宣传和承诺,有关招生章程、广告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并必须按要求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新闻媒体也不得刊载任何有关高校招生的非法中介广告。各媒体不能与任何单位、招生中介机构和个人合作,向考生提供成绩、录取等相关信息服务。各高校、各单位在招生宣传中和对考生进行咨询指导时,一定要客观、准确,避免引起误导。对影响教育考试顺利进行、破坏社会稳定的违规宣传行为,由宣传、教育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成立2008年省教育考试宣传领导小组,由省教育厅厅长张放平任组长,省委外宣办主任、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孔和平和省教育厅党组成员、省教育考试院院长邹卓鹏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新闻处蒋强先,省教育厅陈飞跃、郭建国、雷桂平,省教育考试院潘送求、尹坚毅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蒋强先任办公室主任,陈飞跃、郭建国、雷桂平、潘送求任副主任。各市州、县市区和各高校都要相应成立教育考试宣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教育考试宣传工作。层层实行教育考试宣传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宣传、教育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招考机构、有关高等学校和新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凡出现教育考试宣传方面的责任事故,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加大协调工作力度。各级宣传、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教育考试宣传工作。各级教育部门、招考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召开新闻通气会、发新闻通稿、网上发布和传输信息等渠道和形式,及时、全面地提供招考信息;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加强与教育、招考部门的经常性联系,对一些突发问题要一起研究应对预案,对于影响教育考试工作全局和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要快速反应,正确处置。各媒体在教育考试宣传上要保持相对固定的采编力量,原则上应由联系记者对教育考试进行报道,对涉及招考工作的稿件包括各市记者站报来的稿件,各新闻单位要严格把关,把握不准的要及时与招考主管部门联系。
  (三)完善新闻宣传激励机制。省里对教育考试新闻宣传工作进行评比,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优秀新闻奖评选办法,评出一批宣传优秀作品、先进单位及个人,充分调动各新闻单位和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要把教育考试宣传纳入各市州教育局、招考机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以激励各地将教育考试宣传摆在突出位置,并与教育考试工作一起统筹安排,狠抓落实。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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