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继续教育培训与学分管理的要求

作者:茹建雄 更新时间:2014-3-3 15:14:46 来源:湖南省株洲市第十八中学 【字号: 】 浏览
 

一、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与意义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2011年一号文件《关于大力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培训》与2012年一号文件《关于教师队伍的专业标准》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促进教师专业成长,继续教育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根据上级要求,新一轮继续教育培训和学分认定管理系统是为了实行教师资格再注册制奠定基础。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制度

1、新一轮培训周期为7(“2+5+”工程,”2”2009-2010, ”5”2011-2015);

2、学分要求:2009-2010年为90学分,2011-2015年为360学分,每年不少于30学分。即2009-2015年教师累计学分不得少于450分。

3、 新任教师另须参加不少于150学分的适应性培训;骨干教师另须参加不少于120学分的专项培训,校长另须参加90学分的教育管理培训。

4、学分认定范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举办的各类培训;

        由教育局派遣支教与境外交流的教师;

        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教师,可报免修学分手续;

学校组织开展的校本研训和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对口或相近)学历提升培训。

应聘担任外单位(学校)举办的教师培训项目教学、辅导工作。

n          未经省级(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资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不列入学分登记管理范围

5、登记程序和方法

  符合(学分认定范围)条件的教师实时向学校申请;

学校初审备案,每学期末送上级审查登记学分。

6、提交材料

Ø      学历提升:毕业证、结业证、课程合格证书、就读学校证明;

Ø      支教(交流):派遣通知、考核表;

Ø      外聘培训项目教学、辅导:聘书(证明)、教案或影音材料等。

Ø      产假病假:医疗单位和教育行政证明。

7校本研训:每学期不超过12学分。

8、继续教育合格条件

  修完规定的必修课程;

  普通专任教师与校长、园长累计学分不少于450学分;骨干教师累计学分不少于570学分; 新任教师累计学分不少于(150 + 任教年限 × 72)学分。